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三〔1989〕758号
发布机构: 广州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89-11-04
有效级别: 已废止失效
补充说明: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市税务局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89)粤税三字第064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和(89)粤税三字第066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局补充:省局(89)粤税三字第066号文第一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是指厂(矿)区外铁路专用线。如属厂(矿)区内铁路专用线用地,仍应按市局税三(1989)393号文第三十七点规定,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广州市税务局